林业三定政策,林业三定政策法律条文

栏目: 林业 编辑: 农业网 浏览量: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林业三定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林业三定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林业三定的介绍?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1981年6月5日至11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开展8省、市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座谈会,研究林业“三定”有关政策问题。

林业三定政策,林业三定政策法律条文

什么叫林地三固定?

所谓“林地三固定”的意思是对于林地:国家所有权固定、集体所有权固定、个人的使用权固定。

1981年 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要求各地尽快作出部署,组织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

1981年10月26日至31日林业部在北京召开13省、自治区林业“三定”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进一步搞好林业“三定”问题。

林权争议处理依据?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3)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4)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

(5)没有(1)至(4)点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材料(或协议)的,以最后生效的材料(协议)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①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②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决定;③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与凭证;④乡有林、村有林的土地改革清册或者林改清册;⑤土地改革时期林木林地收归国有的国有林清册或者林改清册。

(6)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处理依据。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

(7)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可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集体的山林私人栽树怎么分成?为什么?

集体山林私人栽树怎么分成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因为不同时期,林业政策不同,导致的分成原则出入较大。但我国可以粗略梳理“林业三定”以来的林业政策变化,大概了解不同时期分成的变化情况,来参考解决此类问题。

根据基层林业长期在基层的工作经验来看,集体山林私人栽树分成变化大致分为三个时间节点。分别是:1)“林业三定”以前,谁栽谁有;2)“林业三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按约定比例分成;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集体林权经营由集体公开拍卖流转。

1)“林业三定”以前,谁栽谁有

始于1981年的“林业三定”以前的林业经营处于相对粗放的阶段,那时候山场都属于集体所有,维系“林业四固定”格局,集体统一派工开展林业生产,山场林木都属于集体,统一栽植,统一砍伐,统一分配。

“林业三定”以前,农户也分配有极少的自留山、自留地,用于种茶、种粮、种菜、植树,补充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个别观念开放的村组,也会适时将一些适宜开垦的荒山荒地,以会议表决通过的方式,安排给农户个人开垦,并且明确规定,谁栽谁有。但数量面积占比极小,一般人均几分至几亩左右。

2)“林业三定”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按约定比例分成

真正意义上的林业包产到户始于1981年的“林业三定”,借鉴农业包产到户经验,山区农村也将山场进行了承包到户,将大部分集体山场,按人口承包给各户经营管理,集体仅留有部分山林,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在这期间,集体未分配的山林,因经营管理不当,导致荒芜的,因当时政策(五.八绿化工程)原因,或强制分配给农户栽树,或约定给个人、单位承包栽树。当时的政策基本维持强制分配给农户种植的,延续谁栽谁有的政策;约定给个人或单位承包栽树的,按照约定比例砍伐获取收益时进行分成,一般约定分成比例在1:9或2:8左右。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集体林权经营由集体公开拍卖流转

随着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林业承包经营逐渐走上正轨,很多集体山林再次承包到户,未行承包到户的集体山场,如果因为经营管理需要,对外流转的,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委托相关机构公开流转拍卖,公开拍卖流转的集体山林,在经营期内,种植的树木归流转方所有,不再进行分成。

以上是我国农村不同时期林业承包经营政策的变化过程,当然,不同地方的政策可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但大体如此。基层林业认为,无论世事如何变化,集体山林私人栽树,首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其次,未明确的,以传统习惯上的1:9或2:8比例,协商确定较为合理。存在矛盾纠纷的,应该以上一级政府协商调解的方案执行。您认为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林业三定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林业三定政策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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