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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林业工作站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被辞退无补偿,该怎么维权?
这个问题是一社会遗留问题,也就是在七十年代未,八十年代初的人民公社与乡镇政府改革交替时期的政府工作人员,那个时期正是改革开放初期,很多政府机构进行改革,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很多为临时工,他们便成了改革的对象,下放农村,当时都是积极响应者,意识都是向上的,尽量不给政府添乱,也不存在其他差别想法,所以便成为改革的先头兵,无论你工作多少年。现在回想起那些问题,却是不正确,现在国家对社会遗留问题也有相关政策,望你持有关证件,有关文件,找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解决这一社会遗留问题!
首先我肯定地告诉你,你被单位辞退无补偿,是错误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你应和单位协商,给予你合理经济补偿后才可解除合同。其次你可以找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让仲裁机关给你一个说法。最后如果对仲裁机关的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去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为个人观点,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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